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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条丢了?别急,押金还能要回来!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0-07-17 13:41)    点击:531

现在的年轻人,大学毕业之后很多都想留在大城市奋斗,首先都要面临租房子的问题。租房子的时候或多或少都要交付押金,一般在退房的时候如果房屋没有损坏,水电费等没有拖欠,房东或者中介是要退还押金的。但是刚工作两年的小李却遇到了问题:

小李原来租的房子到期了,在退房的时候却找不到当时中介公司出具的押金条。中介公司以没有押金条为由,没有退还小李的押金,现在半年多过去了,小李多次向中介公司讨要押金未果,不得已找到了律师,准备走司法程序。

那么像小李这样押金条丢了的情况,到底能不能要回自己的押金呢?

首先要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租房押金是为了约束租客在居住的时候对房屋及家具不进行损坏,同时不会发生拖欠水电费等情况,如果发生上述情况,房东可以从押金中获得补偿。所以在法律性质上,押金具有一种担保的作用。但是奇怪的是,我国的《担保法》却并没有对押金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种类分别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保证人用自己的信用来担保债务的履行,不用提供金钱或者物品,因此押金肯定不属于保证。

抵押,是指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押金是将金钱交给房东或中介公司,已经将财产转移占有了,因此押金也不属于抵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押金移交的是金钱,不是动产,因此押金不属于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是将支票、债券、存款单、股票、商标权等财产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都需要将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或者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押金也不符合权利质押的形式。

留置也是针对动产的担保,这里无需多言。

定金,是最接近押金的担保形式,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但是,定金有一个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押金不同,交付押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一般从押金里抵扣相应金额即可,并不一定全部不退还押金。而收受押金的一方,更不存在双倍返还押金的情况。

因此,在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押金,居然是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灰色地带”,也因此在社会中产生大量的纠纷,就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

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只能看一般规定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押金的使用和性质,主要看当事人在合同中是怎么约定的。

在租房合同中,押金一般具有以下几种作用:

1、对房屋及家具家电等设施的安全使用进行担保,如果发生损坏,房东可以从押金中抵扣损失;

2、对相关费用,如水、电、燃气、网络等费用的如期缴纳进行担保,如果租客拖欠相关费用,房东也有权从押金中进行抵扣;

3、对租房合同的履行进行担保,一般会约定如果租客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则房东不退还押金,此时的押金又具备了违约金的性质。

因此,可以看出,押金主要起到了担保的作用,属于现行担保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一种“金钱担保”,其担保的范围和期限主要由当事人具体约定,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那么,如果押金条丢失了,还能不能拿回押金呢?

押金条虽然丢失,但是交付押金的事实仍然存在,只要在合同到期时,没有发生需要从押金中抵扣的情形,收取押金一方应当将押金退还租客,即使发生了抵扣,也应当将抵扣之后剩下的余额退还租客。

另外,如果有的合同中约定了“押金条丢失,不退还押金”的条款怎么办?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押金条只是房东出具的一张收款凭证,如果押金条丢失了,那么在退还押金的时候,租客再向房东出具一张收到押金的凭证就可以了,租客的收款凭证和房东的收款凭证在效力上是对等的。即使合同中约定了“押金条丢失,不退还押金”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租客可以用“显失公平”的理由,请求法院对这一条款进行撤销。

当然,任何司法程序都是讲究证据的,如果押金条丢失了,租客需要承担证明自己确实交付了押金的举证责任。银行的转账证明、手机的转账记录等等,都可以作为交付押金的证据。如果是现金交付的,又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能够证明的话,那么即使走司法程序,也可能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还是奉劝广大年轻的朋友,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押金条,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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