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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证”员工离职能拿到经济补偿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0-01-13 22:45)    点击:683

由于我国的执业资格实行单位注册,相关单位要想取得资质,必须有相当数量的注册人员。这样就导致有些考取了执业资格证的人员,不从事相应的工作,只是把自己的执业资格证给需要的单位注册,单位给予一定的报酬,但本人并不在这个单位工作,俗称“挂证”。

 

“挂证”关系虽然表面上符合劳动关系的形式,但实际上“挂证人”与“挂证单位”并没有形成真正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挂证人”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李寻欢在国企上班,利用业务时间考取了注册一级建筑工程师证书。拿到证书后,李寻欢与边城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边城建筑公司有权在企业资质申请过程中使用李寻欢的注册证书;工资待遇为20000元一年,如原告在公司正式上班则工资另行协商;边城建筑公司应为李寻欢购买注册及合同期内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合同期限为2013126日起至2015125日止”。合同签订之后,李寻欢将注册证书挂在边城建筑公司,但并未去建筑公司上班,建筑公司没有安排原告从事任何工作。合同期满后,因为边城建筑公司拖欠李寻欢挂证工资,李寻欢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边城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李寻欢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对本案不予受理。之后,李寻欢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边城建筑公司与李寻欢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双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判决边城建筑公司向李寻欢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边城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边城建筑公司与李寻欢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但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来看,边城建筑公司与李寻欢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使用李寻欢的资质证书,而不是获得李寻欢的劳动。事实上,李寻欢并没有为边城建筑公司提供劳动,边城建筑公司也没有对李寻欢形成事实上的管理支配关系。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李寻欢与边城建筑公司之间是虚构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寻欢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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